10.14067/j.cnki.1673-9272.2023.03.007
气候变化应对案的法律化:内涵界定与诉权基础
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构建气候变化诉讼具有积极意义.但因气候变化诉讼概念不清,立法不明,从而导致实践无所适从.为增加可诉性,需从立法上解决"谁因何提起何种诉讼"这一基本问题.目前主要存在两种解决路径,即技术进路和规范进路.进入法典化时代,在立法形式上宜采用生态环境法典+气候变化应对法的形式.为准确判断和辨识气候变化应对案件,在立法内容上应从因果关系角度转向以诉讼标的来解析"气候变化诉讼",从权利本位构建模式转向以国家义务作为诉权基础.同时在坚持"义务论"基础上选择和完善气候变化行政公益诉讼.在起诉主体上,以监督权为基础赋予社会组织补充起诉实施权,在审判对象上,以充分保障气候环境利益为基础授予法院针对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权.
气候变化诉讼、立法、诉权、国家义务、行政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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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5;D922.6(法学各部门)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9ZDA162
2023-10-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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