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4067/j.cnki.1673-9272.2018.01.005
论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以《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视角
我国2007年开始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2013年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仍因为缺乏法律的明确规定而陷入推行困境.2017年6月,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发布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进行意见征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作为保险的重要内容应该在法律中得到明确的规定,其应该包括渐进性环境污染和突发性环境污染所带来的损失.同时,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赔偿范围中的第三者人身财产损失、生态损失等内容的具体内涵也应得到解释.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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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05;D922.68(国民经济管理)
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资助项目教技函2013[26]
2018-06-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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