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803/j.cnki.issn1009-9743.2020.02.016
虚假诉讼法律规制——以第三人撤销之诉适用为中心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2条、第113条对虚假诉讼进行了规定,第56条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以应对虚假诉讼.然而实践中第三人撤销之诉对虚假诉讼的规制效果很不理想.原因在于第三人撤销之诉应用较少,通过其最后确认虚假诉讼的案件极少,虚假诉讼行为人民事责任缺失.通过适当扩大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告范围,协调与相关程序的顺序,一并解决第三人提起的新主张,能更好地把规制虚假诉讼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相结合,发挥其规制虚假诉讼的立法目的.
虚假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再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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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5.1(中国法律)
2018年海南省研究生创新科研课题“海南自贸区港背景下企业虚假诉讼的规制研究”编号:Hys2018-95
2020-07-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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