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803/j.cnki.issn1009-9743.2020.01.012
论体育赛事直播影像的性质及保护路径
判断体育赛事直播影像能否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关键在于其能否满足“具有独创性”和“摄制在一定介质上”两个构成要件.体育赛事直播影像可以符合“固定要件”要求,但其难以达到作品所要求的独创性高度,因此仅能作为录像制品受到邻接权保护.通过立法,扩张广播组织权中的“转播权”来规制“网络实时盗播”行为,可为化解体育赛事直播影像侵权纠纷提供一条可供参考的思路.
体育赛事直播影像、电影作品、广播组织权、非交互式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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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41;G80-05(中国法律)
2020-05-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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