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13803/j.cnki.issn1009-9743.2019.01.017

从滴滴与UBER合并案浅谈经营者集中

引用
网约车平台两大巨头滴滴出行公司与Uber公司合并案引发社会上是否构成垄断相关市场、限制市场竞争争议,商务部采取了不同以往对于合并方涉及VIE(可变利益实体)结构并购案的态度也使得此次合并案成为反垄断法实践过程中一个指标性案例.结合我国《反垄断法》等法律条文,从滴滴出行公司与Uber公司合并案角度人手,探析“经营者集中”在反垄断法机制下规制边界.

滴滴合并、经营者集中、市场竞争

20

D912.29(法学各部门)

2019-06-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9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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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1009-9743

46-1061/G4

20

201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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