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13803/j.cnki.issn1009-9743.2018.02.019

论假婚骗补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引用
假结婚系指行为人出于获得某种利益目的,通过暂时性婚姻关系变动来取得该利益行为.由于我国婚姻登记仅实施形式审查,因此出于该目的的婚姻关系属于有效.行为人以有效婚姻申请资格变动、利益分配,不构成刑法上的欺骗行为,未造成他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故不具有刑事违法性,不宜以诈骗罪对其进行认定,否则可能存在主观归罪嫌疑.出于刑法谦抑性考量,以行政手段促使其偿还所获利益即可.

假结婚、假婚骗补、诈骗、刑法谦抑性

19

D914(法学各部门)

2018-11-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97-102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海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1009-9743

46-1061/G4

19

2018,19(2)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