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803/j.cnki.issn1009-9743.2018.02.019
论假婚骗补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假结婚系指行为人出于获得某种利益目的,通过暂时性婚姻关系变动来取得该利益行为.由于我国婚姻登记仅实施形式审查,因此出于该目的的婚姻关系属于有效.行为人以有效婚姻申请资格变动、利益分配,不构成刑法上的欺骗行为,未造成他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故不具有刑事违法性,不宜以诈骗罪对其进行认定,否则可能存在主观归罪嫌疑.出于刑法谦抑性考量,以行政手段促使其偿还所获利益即可.
假结婚、假婚骗补、诈骗、刑法谦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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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4(法学各部门)
2018-11-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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