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803/j.cnki.issn1009-9743.2014.01.021
论我国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
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负责破产财产的管理、处分以及执行等事务,处于核心地位.我国《企业破产法》引入了破产管理人制度,但司法实践中,破产管理人在选任制度上遇到了很多难题.破产管理人在选任主体方面要建立“三元”化选任模式,赋予债权人、债务人意见权,在选任范围方面要逐渐减少行政干预,引入破产管理人资质考核制度等.
破产管理人、选任主体、选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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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291.92(中国法律)
2014-05-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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