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9743.2009.04.017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理论分析与立法完善
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对公司债权人的一般侵权行为,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一般侵权的规定.公司和该股东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在承担责任范围内对该股东有追偿权.这样做既保证了债权人的利益,也兼顾了其他无过错股东的利益.文章探讨了公司人格否认法律制度的重新构建,以求商榷.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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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411.91(经济法、财政法)
2010-04-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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