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5454.2004.04.015
保护舆论监督的司法原则探讨
作为私权的名誉权保护与作为公权的批评监督权的保护之间并非泾渭分明,权利的相互性使得新闻舆论监督的合法性受到名誉权滥诉的干扰.保护舆论监督应确立一种能避免更为严重的损害方式来配置公权或私权的司法精神:诉求名誉权保护的主体应予限制,公共权力机构及公益组织不轻易享有名誉权保护,公共权力行使者的名誉权保护亦受约束.涉及名誉受损的报道题材或内容属性方面,报道自致性名誉受损的事实,监督权予以倾斜保护.
舆论监督、司法原则、权利配置、私权、公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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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206(信息与传播理论)
2004-12-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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