孳息模式下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法律保护初探
有学者指出,当下的人工智能不单是人类创造的辅助性工具,已经实现了具有自主创造能力的进化,因此建议肯定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独创性并对其予以知识产权保护.但上述观点存在一定问题,对以人类为主体所构建的知识产权体系带来较大冲击.基于此,尝试从孳息的角度,论证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法律性质,并对孳息保护模式的合理性与具体路径进行相应的探讨.进而对于人工智能的生成物,搭建起孳息保护的模式,从而达到平衡相关主体法律权益的价值目的.
人工智能、生成物、知识产权
D923.4;G633.7;F272.92
2023-09-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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