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直播用工性质法律界定与制度探索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新一代网络信息技术不断创新突破,我国网络直播行业迅速发展.截至2019年6月,我国网络直播用户规模达4.33亿.但"风口"之下风险横生,一些直播平台纷纷出现停服、倒闭、拖欠主播薪水的现象.对此,一些主播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对于主播与平台的关系问题,目前仅有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的《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和文化和旅游部的《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进行了规定,要求互联网直播服务的提供者与使用者之间签订服务协议.但对于协议的性质,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各地法院在认定协议性质时也出现了分歧.
2021-02-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2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