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6200.2015.06.016
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应遵循的十大法律制度解析《黑龙江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一、通信基础设施的公权力法律制度
公权力是维护公共利益,运行于公共领域中的权力,它以公共利益为目标,以合法的强制力为手段.由于《电信法》的缺位,通信基础设施的公权力法律性质和地位一直得不到特别法层面上的确认,致使基础通信设施,特别是移动通信基站的建设长期处在审批难、选址难、设施入场难的"三难"状态.事实上,最先提出关于电信设施属于公用设施的法律不是我国的《电信条例》,而是我国的《刑法》,这不能不说是我国《电信条例》的一大缺憾.《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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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49;TM8
2016-03-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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