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6200.2014.02.010
移动虚拟运营商的发展需理性、合规
总觉得近期对虚拟运营商的宣传和预判有些过度,“颠覆性”、“革命性”、“历史性”等用词满天飞……我以为,对移动虚拟运营的宣传一定要突出“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的特征,不可神秘化和夸大化.
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是指从拥有移动网络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购买移动通信服务,重新包装成自有品牌,并销售给最终用户的移动通信服务.移动通信转售业务属于电信分类目录产品中的第二类基础电信业务,国家比照增值电信业务进行管理,其发展必须符合电信业的发展规律,必须合规运营,不得进行任何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移动通信服务、增值电信业务、虚拟运营商、不正当竞争、最终用户、自有品牌、重新包装、移动网络、宣传、基础、分类目录、神秘化、历史性、经营者、颠覆性、用词、行为、销售、特征、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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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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