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7966.2021.06.006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重启路径研究——以T市某检察机关办案实践为视角
司法实务中销售侵权复制品的行为大多被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罪,致使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客观上处于被"虚置"的状态.应当通过将侵犯著作权罪罪状表述中的"复制发行"修改为"复制且发行",或者将侵犯著作权罪中的"批发、零售"界定为侵犯著作权人"发行权"的"批发、零售"行为,以解决"复制发行"概念不清及司法解释规定"越位"的问题.通过明确"违法所得数额"的计算标准,或者在界定"其他严重情节"时参照引入"复制品数量"等数量标准,以解决入罪标准的设置问题.
罪名虚置;违法所得数额;复制发行
D924.33(中国法律)
2022-01-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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