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7966.2020.02.014
智能机器人不具备法律主体资格的人本审视
智能机器人因其在某种程度上具有自主思维能力和有目的的活动能力等特性,使得其不仅仅是客观意义上的物,还具有了成为法律主体的可能.当前对应否赋予智能机器人以法律主体资格有三种观点,即赞同赋予其法律主体资格、否定赋予其法律主体资格和有限赋予其法律主体资格.相关讨论对传统法律关系主体的范围构成一定的挑战,在自然人和法律拟制的人之外似乎第三种“人”呼之欲出.从根本上说,智能机器人依然是人能力的延伸,由于其存在自然、社会和精神属性的三重“人”性缺失,其属“人”特征也只是在相当有限的范围内,由于诸多人之为人的前提性缺失,赋予智能机器人以法律主体资格存在深刻的人本困境.
智能机器人、法律主体资格、人本困境
D90(法的理论(法学))
2019年江苏省研究生创新工程项目阶段性成果XSJCX19_027
2020-08-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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