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7966.2019.04.017
个人信息权民事诉讼中的举证问题研究
个人信息应当定义为具有身份识别性的一切信息的总和,具有秘密性、隐私性的信息如果同时具有身份识别性时也应纳入个人信息的范畴.个人信息权权利复合性、与现代技术的不开分性、侵权行为的隐蔽性广泛性、扩散性、法律责任的综合性及当事人双方能力对比悬殊,使得个人信息受侵犯后证明责任分配、证据收集、保全等方面存在区别于一般民事案件的特殊规则.在证明责任分配问题上,应当依据侵害个人信息权的案件类型决定是否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以及倒置事项;在证据收据问题上,应当确立当事人协作式证据收集制度、完善诉前证据收集、建立调查令制度;在证据保全问题上,应当放宽证据保全的启动条件、建立独立的证据保全程序.
个人信息权、民事诉讼、举证责任、证据收集、证据保全
D915(法学各部门)
司法部2017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律理论研究项目“数据利益的民事司法保护研究”17SFB2023
2019-09-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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