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7966.2019.04.012
论“网约专车”乘客权益的合同法保护
网约专车服务系互联网技术与出租业深度融合的新型业态,其特定的交易模式构建起乘客新的交易信赖,能够实现对社会出行资源有效配置和满足乘客多元消费需求之目标.网约平台实践中存在的重资产与轻资产两种运营模式,均在网约平台与乘客之间成立客运合同关系,网约平台为承运人,司机不具承运人地位.故应强化网约平台的承运条件保障义务、承运目的实现义务以及安全保障等义务;应强化对网约平台单方拟定的格式服务协议之规制;应承认网约服务中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以实现对乘客权益的有效保护.
网约平台、乘客、客运合同
D913.6(法学各部门)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服务业消费者权益的民法保护研究”的阶段性成果14BFX076
2019-09-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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