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7966.2019.04.010
论无人驾驶汽车的侵权责任主体
无人驾驶汽车作为“互联网+”交通的新型运输工具,是机动车硬件与人工智能软件相结合的产物,它的登陆暴露出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的局限性,无人驾驶汽车侵权责任主体的认定面临困境,单一责任主体说与共同责任主体说成为争议的焦点.为预防无人驾驶汽车侵权行为的发生、充分弥补受害人,与无人驾驶汽车运行危险具有密切联系的购买使用者、生产销售者有必要因共同危险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如此方可缓和无人驾驶汽车事故引发的社会矛盾,并在规制和发展人工智能层面达到平衡.
无人驾驶汽车、侵权责任主体、共同危险行为、连带责任
D913.7(法学各部门)
2019-09-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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