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7966.2019.03.017
“宅基地资格权”的政策内涵及实现: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构建
“宅基地资格权”在政策文本中的确立并不意味着法理上的应然性,目前既未出现宅基地“三权分置”的通用方案,也缺乏从政策权利演变为法律权利的合理性.究其根源,“宅基地资格权”是源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具有社会保障意义的、基于成员权的期待利益,其“控制”权能与“财产”权能亦是成员权权能的应有涵义.因此,应当将资格权回归于成员权,通过构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取得、实现及退出机制实现“宅基地资格权”的政策意义,使其得以规范化、法治化.
宅基地资格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三权分置、政策权利
D913(法学各部门)
2019-07-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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