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7966.2019.02.006
论作为监察对象的人大代表
形成对权力控制的制度化形态是监察法制的实质.具有特殊公职身份的人大代表是否属于监察对象,以及人大代表在监察委员会的调查程序中是否应受特别保护,《监察法》的规范表述并不明晰.人大代表应作为监察对象,因为将人大代表纳入监察对象既符合实质要件,又不违背民主集中制原则.同时监督人大代表的主体多元决定了并非任何情形均需监察委员会的介入,即使人大代表在监察委员会的调查程序中也应受到言论免责和人身保护的特殊权利保障.
人大代表、监察委员会、监察对象、权利保障
DF2(国家法、宪法)
福州大学基金项目“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与国家监察立法研究”17xly01
2019-04-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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