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7966.2018.03.036
“社会司法”的理念阐述与中外制度比较研究
“司法”这一概念有两种不同的含义,广义的“司法”除了司法机关使用司法权对具体案件进行处理的国家司法之外,还包含了“社会司法”的内涵.社会司法是社会相关主体通过惯例、行业习惯、村规民约等规则对民事纠纷进行的一系列的自治活动,其以社会制裁力为后盾,体现了社会意志.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后,国家也开始重视“社会司法”在传统的诉讼手段之外通过一系列不同形式的调解手段化解矛盾的辅助作用.通过分析中国传统诉讼思想以及比较美德两国ADR建设的经验,进一步完善我国“社会司法”体系建设是当下司法改革进程的应有之义.
社会司法、体系建设、纠纷化解、司法改革、ADR
D926(中国法律)
2018-07-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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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