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7966.2017.06.027
从财产权视角看环境污染治理中的权利性质
在大陆法系的语境下探讨财产权,必须明晰其是作为物权的上位概念而存在,并在法律关系、道德基础、侵权的认定和侵权后的救济等方面区别于产权,在此基础上从财产权的演变以及内在构成要素入手分析成为法律上的财产权必须满足为法律所类型化这一条件.随着行政权力深入介入环境污染治理,其成为环境治理中财产权的创造和维系的唯一来源.这也是在环境治理中区别财产权和其他环境利益的标准.经行政权力设定的受保护的环境利益已被法律类型化,应纳入财产权的范畴.在其他环境利益和财产权利杂糅的状态中,行政机关兼具私人财产权的保护者和公共环境利益的监管者的双重角色.
财产权、环境利益、权利冲突、利益衡量
D912.6(法学各部门)
2017-12-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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