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7966.2017.06.022
商务部经营者集中“无限审查权”的反思——以《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3条第二款为视角
《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客观上授予商务部对任何案件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的权利.囿于经营者集中制度基础经济学理论缺乏,制度本身的问题一直未受过多注意:其一,制度保护消费者与促进市场效率的目标并非总是统一的;其二,支持经营者集中的行为主义理论导向的是一个盖然性结论,但垄断地位并非一定产生垄断经济利益;其三,从微观角度考察公司行为远比经营者集中制度假设复杂——并购并非总为追逐规模效应,并购也并非总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执法资源的稀缺性及审查对公司可能的商事权利损害决定了“抓大放小”的制度设计思路.针对经营者集中制度基础的不确定性及行政权利天生的扩张性,应采取谨慎态度制定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宜采用罗列式制定确定具体申报门槛.
经营者集中、无限审查权、市场效率、申报门槛
D912.294(法学各部门)
2017-12-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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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