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先申请人与后使用人的利益冲突与协调——兼评“微信”商标案
2016年4月2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微信”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本案的核心冲突在于商标先申请人与后使用人的利益冲突.平衡以上二者的利益冲突首先需要回归《商标法》的本源,即商标本身应具有显著性,其次再考虑主观因素或时间因素等.针对“微信”商标案,最合理的方式是通过非诉讼程序解决纠纷,同时应建立商标申请信息及时公开制度、善意商标在后使用人的利益保护制度等,避免再次出现极端案例.商标的作用不止于庭审,判决后的商标将回归于市场,判决的作用应当有利于商标本质价值的体现.
先申请原则、商标显著性、先申请人、后使用人、利益平衡
D923.4(中国法律)
2017-08-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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