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私益性慈善信托构建的原因分析——兼评《慈善法》的相关规定
我国《慈善法》认为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但这一观点却不能解决理论上的疑问与现实中的困惑.因此,应当考虑构建私益性慈善信托.其原因在于:从理论的层面上进行多角度的考察,发现慈善与公益的关系并非属于与被属于,而应当是一种交叉关系;既存在着与公益交叉而有的公益性慈善,也当存在着不与公益交叉而有的私益性慈善;从解决现实问题的角度出发,善款余额归属在传统民法下无法得到有效的解决,其归属纠纷也可以适用私益性慈善信托得到解决.
慈善法、慈善信托、公益信托、社会募捐
D912.282(法学各部门)
2017-07-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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