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7966.2016.03.021
浅析著作权法中独创性的适用——以“新浪诉凤凰网中超赛事转播案”为例
独创性是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作品的必备要素,但司法实践中却往往因独创性的适用问题引发纠纷.应当明确各类作品有各自的独创性要求,不存在适用于所有作品的独创性要求.特定种类作品的独创性要求是通过对独创性要素的比较分析来明确的.具体到体育赛事转播上,其比赛截图可能构成摄影作品但体育赛事转播整体无法构成电影作品.
独创性、体育赛事转播、电影作品、摄影作品
DF523.1(民法)
2016-08-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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