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7966.2015.04.025
论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的前提和主体范围——兼评《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
《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的前提、主体都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但还是难免有语意模糊、不周延之处,这不仅对法条的适用造成了困扰,还产生了不合理不公平之处.对第13条适用的前提进行分析,对相关责任主体的范围进行调整,可以达到完善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制度的目的.
代位权、发起人连带责任、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DF411.91(经济法、财政法)
2015-09-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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