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7966.2013.03.017
划拨地转性出让进行商品房开发的法律问题探讨——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的义务主体为视角
社会实践中相当数量上存在划拨用地转化为出让用地进而进行商品房开发、入市交易的行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规定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自生效以来,在法学理论界和法律实务界引发了广泛争鸣,而在现实生活实践中,更是促发了商品房买受人被以各种形式和理由要求承担补交土地出让金或其中一部分的情况,寻根溯源,厘清补缴土地出让金的义务主体是“变性”后的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对于统一理论认识和实务操作意义匪浅.
划拨、出让、土地出让金、补缴、受让人
DF45(经济法、财政法)
2013-08-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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