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7966.2011.06.017
社区矫正执行主体的法律确认——对刑法修正案(八)相关规定的思考
《刑法修正案(八)》关于执法主体的规定不明确为刑罚的实施造成歧义.司法行政部门担任社区矫正执行主体资格具有理论与实践双重合理性.从社区矫正工作主体的现状考察和对司法部门、公安部门两个主体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反思结论表明,法律确认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执行主体资格,是非常必要的.
刑法修正案(八)、社区矫正、执行主体、法律确认
DF03(法的理论(法学))
2012-05-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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