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7966.2011.03.007
我国行政立法监督主体研究
现有的行政立法监督主体有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两大类,这两类机关虽然都负有监督的职能,但在监督的职责以及各监督主体间的协调和衔接等方面,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尝试在我国建立专职的立法监督机构即立法监督委员会,以保证行政立法监督的实效性.
行政立法、行政立法监督主体、立法监督委员会
DF31(行政法)
2011-08-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23-26
10.3969/j.issn.1008-7966.2011.03.007
行政立法、行政立法监督主体、立法监督委员会
DF31(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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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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