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7966.2010.12.030
论劳动争议案件地域管辖规定的不足与完善
现行司法实践对劳动争议案件地域管辖的确定,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即提起诉讼方可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进行管辖.这种平等管辖选择权的赋予,看似是对诉讼双方权利的平衡设置,体现着法律规定的公平公允,但实质上却没有改变劳动者的弱势地位,没有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平等保护.
劳动争议、地域管辖、不足、完善
DFT1
2011-05-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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