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7966.2010.12.021
受教育权的侵权法保护相关问题浅议
我国现有立法仅在宪法和教育法中规定受教育权,民事立法对该权利没有明确认可.但不应就此认为受教育权是公权而不能成为私权,从而拒绝从民法角度进行保护.现在社会中,对权利的保护呈现多层次性,即某一特定权利,可以受到多个法律部门的保护.受教育权的多重权利属性其实质是现代社会对权利保护的全面化或者权利保护的深化.受教育权符合人格权特性,其权利渊源来自一般人格权中的人格自由.将受教育权确定为人格权可使其获取民法请求权体系全面、完整、及时、有力的保护,这是单纯将受教育权确定为宪法权利的制度安排所提供不了的.
受教育权、民事权利、侵权法保护
DF52(民法)
2011-05-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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