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7966.2010.11.032
论启动民事再审程序主体制度之重构
我国现行民事再审程序存在许多缺陷和不足,不少明明是存在错误的案件仍无法通过再审程序获得纠正,不必再审的案件被拿来再审.我国应当取消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程序;限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再审程序的案件范围,人民检察院只能对特定案件提起再审程序;确立当事人再审之诉制度.
再审程序、民事诉讼、主体
DF72(诉讼法)
2011-06-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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