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7966.2010.11.025
论有限责任下非自愿债权人的救济
在有限责任下,股东仅以其投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下的非自愿债权人面临着特殊的风险,时代发展也为非自愿债权人的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可以赋予非自愿债权人破产清偿中的优先权.在特定的案件中,符合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条件时,可以应用揭开公司面纱原则,有条件的公司可以考虑购买责任保险来分散风险.
有限责任、非自愿债权人、救济
DF411.91(经济法、财政法)
2011-06-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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