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7966.2010.11.020
试论《侵权责任法》中的立法缺憾——设立惩罚性赔偿的立法建议
一直以来,我国奉行大陆法系的一般做法,对于侵权责任的损害赔偿采用"补偿性原则",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侵权行为带来的损害只依靠"补偿原则"难以获得足够的救济,同时也为了预防和惩戒故意、重大过失侵权行为,<侵权责任法>仅在"产品侵权"中谨慎地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原则,以期实现法律的实质公平、正义.
侵权行为、惩罚性赔偿、补偿性赔偿
DF51(民法)
2011-06-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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