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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7966.2009.04.006

浅议妇女"弱势"的主体界定及其成因

引用
保护与救济社会弱势群体是实现社会公平和法律正义的基本要求,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任务之一.以传统习俗等为代表的社会历史以及现行法律制度等对妇女权益保障的缺失是妇女"弱势"地位形成的主客观原因.只有对其进行深层次研究,才能为建立多渠道、全方位的妇女权益保障体系提供理论依据.

妇女权益、弱势群体、社会成因

DF2(国家法、宪法)

2006年山东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成果之一J06U65

2009-11-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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