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7966.2007.04.008
论行政重复处理行为——以"程序的重新进行"为基准
行政重复处理行为渊源于德国的重复处置的概念,随后被我国台湾地区引入.目前学界对行政重复处理行为理解不一.学界通说把行政重复处理行为的性质定位为行政事实行为,以已经有效的行政行为为前提,是依申请的行为,不具可诉性,对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不产生新的法律效果.但是,行政重复处理行为并不应仅限于行政机关"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行政行为,作为具有我国特色的权利救济制度--信访制度,信访机关在行政行为正式法律途径救济之后作出的重申原行政行为的处理决定也应属于此列.
行政重复处理行为、重复处置、程序的重新进行、申诉
DF3(行政法)
2007-09-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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