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7966.2006.03.010
涉林渎职犯罪的立案标准与法益的类型化衡量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是三级类型共存的体系,类型谱以渎职犯罪侵犯的次要的客体的法益属性,进行质、量结合而构建的.根据其次客体所保护的法益,涉林渎职犯罪的立案标准应当适用"其他重大损失"标准.司法实践中可将涉林渎职犯罪的"前案",即盗伐林木罪或者滥伐林木罪中"数量巨大"的标准,作为涉林渎职犯罪中"遭受重大损失"的衡量标准.
立案标准、法益、类型化
D924.393(中国法律)
2006-07-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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