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7966.2006.03.009
盗窃窨井盖行为定性之若干思考
近些年来,盗窃窨井盖行为频频发生.对盗窃窨井盖行为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理是适当的.这种认定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因为罪刑法定原则已经从当年绝对的罪刑法定走到当今相对的罪刑法定;从构成要件的角度来看,盗窃窨井盖行为也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这种认定也不是重刑主义,而是罪刑均衡.对这种行为的认定不需要寻求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盗窃窨井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罪刑法定原则、重刑主义
D924.32(中国法律)
2006-07-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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