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7966.2006.01.025
破产程序的法理分析
在整个破产程序中,当事人间时有对抗时有合作,争讼性与非争讼性交替出现,法院应分别适用诉讼程序与非讼程序处理不同阶段的破产事务.涉及当事人重大利益且发生争议的事项,应以诉讼法理为主导设计相应的处理程序,以增强破产案件处理的正当性;所涉事项并无争议,或不涉及当事人实质性利益的,则应以非讼程序为主导,以达到经济、迅速地处理破产案件的目的.这种诉讼性与非讼性交替出现表现了破产程序的复合型程序性质.
破产程序、诉讼法理、非讼法理、交错运用
DF411.92;DF72(经济法、财政法)
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基金2005-ZX-225
2006-07-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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