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6341.2019.04.017
论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权利归属
人工智能自产生之日起,就伴随着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属性问题及权利归属问题.对于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权利属性的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若其符合作品的形式要件,则其构成著作权的客体,可以被著作权法所规范.在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权利分配上,牵涉人工智能的设计者、所有者以及使用者等多方利益.基于著作权的私法属性和著作权异化制度的角度分析,著作权的本质在于保护使用者的权利,从而促进公共文化事业的繁荣.因此在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权利分配上,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应重点考虑人工智能使用者的利益.
人工智能、独创性、权利归属、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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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3(法学各部门)
2019-10-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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