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之侵权消极损失之赔偿范围类型化
消极损失是期待权益,包括主观消极损失和通常的消极损失.外延的确定可借鉴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216条关于所失利益的规定;赔偿范围受司法政策限制,并遵守"比例赔偿原则",对于因果关系的证明不采取"全有或全无的方式",能否被利益主体所取得的财产=总利益×取得的概率;不能以无必然的因果关系为由全部否定.直接消极损失与法定的反射性损害可获得赔偿.在交通事故责任领域,参照本地出租车行业平均收入,其余是在确有证据证明肇事车辆的利润高于平均收入且提供纳税等证明时,才予以考虑.非法处分他人股票时,以侵权为诉因要考察投资主体的投资专业知识;原则上根据在此期间的每日平均收盘价计算,但尽可能排除意外事件和人为违法等因素导致的情况.不宜以长期持有股票作为支持消极损失的条件.对营运物类推《船舶碰撞赔偿规定》第12条的规定,消极损失的截止时点为实际停止使用期间扣除常规检修的期间.实际减少的净收益以前3个月的平均净盈利计算,前三个月没有营业的,参照同行业、同线路的净利润酌定,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无能力继续营业的,进行司法酌减.
消极损失、营运物、主观计算法、客观计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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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22(民法)
2017-08-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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