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2614.2011.09.017
聘任制条件下高校教师权益保护的对策——以新《劳动合同法》实施为背景
随着学校人事制度的改革,学校基本都已对教师实行了聘任制,然而,在高校教师与学校的关系中,学校一方面具有很强的经济实力,另一方面在关乎教师利益的三大制度:教师资格认定制度、教师职务评定制度、教师聘用制度中都有着重要的表决权与决策权;加之在劳动力要素市场上,就业竞争的加副形成“买方市场”,劳动者的选择余地和谈判能力都大为减弱.因此,在高校教师与高校的聘用关系中,教师处于弱势地位,虽然法律地位在形式上与高校是平等的,但实际上却是不平等的,其权益常常受到侵犯.文章通过对高校教师法律地位的分析,意在明确教师也是劳动者的身份,从而可以适用《劳动法》和新《劳动合同法》进行维权,也只有明确了教师亦是劳动者后,才能从《劳动法》和新《劳动合同法》的角度分析当前聘用制下教师权益受到侵犯的原因并提出应对措施.
高校教师、聘任制、权益维护、劳动合同法
G645(高等教育)
2008年天津市教委科技特派员项目“《劳动合同法》下企业人力资源法律风险管理研究” SB20080102的研究成果之一
2012-01-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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