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2614.2006.12.044
试论高校学生管理"自由裁量权"的控制
在各种教育行政诉讼案件中,认为"学校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几乎是所有原告的共同理由,而以讼争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则是人民法院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或裁定驳回起诉的基本理由.因此,明确高校的法律地位以及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进一步规定和控制高校学生管理"自由裁量权"成了解决问题的关键.
高校、学生管理、自由裁量板
G64(高等教育)
2006-12-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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