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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施行档案工作人员持证上岗

引用
@@ <黑龙江省档案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具备档案和相关专业知识,并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培训,取得岗位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这既是对档案工作人员持证上岗所作的法律解释,又是全面施行档案工作人员持证上岗的法律依据,施行档案工作人员持证上岗已势在必行.

档案、工作人员、持证上岗、行政管理部门、相关专业知识、资格证书、业务培训、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法律依据、法律解释、政府、县级、人民、岗位

G27(档案学、档案事业)

2006-10-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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