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4026/j.cnki.0253-9705.2022.22.013
我国核损害赔偿限额制度优化策略探讨
严重核事故对环境和公众造成的影响长期而深远,所造成的损失可能高达成百上千亿美元,核设施运营单位往往无法承担如此巨额的赔偿责任.为了平衡核能产业发展和社会公共利益,世界上大多数有核国家在法律层面对核损害赔偿采取有限责任原则,考虑本国具体情况并参照国际公约确定赔偿责任制度与赔偿限额.本文对国际公约和相关国家法律关于核损害赔偿限额的规定进行分析,结合我国核损害赔偿制度现状,提出我国核损害赔偿限额制度存在配套制度建设滞后、核电营运者赔偿限额相对较低、核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已不能满足现实需求的问题,提出建立核损害双梯度归责模式区分赔偿限额、建立核设施营运者赔偿限额的动态调整机制、制定专门性法规统筹核损害赔偿的多元化需求的建议.
核损害赔偿、核事故、核安全、赔偿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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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99.2;F274;G642
2023-02-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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