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民事责任条约体系下跨国公司环境侵权救济制度研究
跨国公司环境侵权案件频出,现有的针对跨国公司环境侵权案件的救济制度仍然存在许多问题,主要体现为在追究跨国公司母公司的环境责任以及跨国环境诉讼上面临诸多困难.在国际民事责任条约体系下如何改进跨国公司环境侵权救济制度值得探讨.现有的环境损害民事责任条约体系存在涵盖范围过窄、对跨国公司环境侵权救济手段有限、批准实施遭遇阻碍等问题.究其原因,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冲突,过于严苛的条约内容,以及高谈判成本和低预期收益都是阻碍环境损害民事责任条约体系进一步发展的障碍.为此,设定责任上限、成立赔偿基金、"议题关联"、推动自下而上自发性设立环境损害民事责任条约、以双边谈判带动多边合作是解决当前问题的重要方式.
环境侵权救济;民事责任条约;跨国公司;有限责任原则;跨国环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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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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