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毒地”修复案中多重责任与利益主体的关系定位
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往往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表现为公共利益代表主体、责任主体的多元化等.各类主体的复杂叠加给环境司法价值目标的实现带来了不少挑战.本文以“常州毒地”环境修复案为研究对象,对政府与非政府组织在代表公共利益时的关系定位,污染者与政府在承担环境修复责任时的责任边界确定、环境公益诉讼中诉讼费用风险的分配等问题进行了分析,以期对完善我国环境修复法律制度起到促进作用.
环境公益诉讼、环境修复、污染者负担原则、政府责任、土壤污染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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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环境修复司法制度研究”16AFX020
2019-08-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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