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理论争点及其合理解脱
为深化环境司法改革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我国于2018年1月起开始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行政机关提起索赔诉讼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突出亮点,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与创新意涵.然而,目前试行中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却暴露出诸多理论缺陷与实践难题.在理论上,将“物权化”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作为该项新型诉讼的理论基础,在性质识别与救济逻辑上均存不足;在实践中,行政机关跳过其行政管制手段而直接提起索赔诉讼实则会导致行政权与司法权的错位,而且与既有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之间难以协调,甚至会形成“碰撞”和“冲突”.为破解上述难题,应当明确将宪法层面的国家环境保护义务作为行政机关提起索赔诉讼的理论基础,构建“行政管制优先、索赔诉讼兜底”的协调互补的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机制,同时确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优先于环境公益诉讼的顺位规则.
行政机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环境公益诉讼、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国家环境保护义务、行政权、司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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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政府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研究”17SFB3042;中国法学会2018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行政追究机制研究”CLS2018D130
2019-04-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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