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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村民委员会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原告资格

引用
我国广袤的农村在发展过程中遭遇了较为广泛的环境污染问题.虽然现行立法没有赋予村民委员会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资格,但司法实践中还是会存在村民委员会提起的此类案件.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处理显示出纠结和逃避的态度.村民委员会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具有合理性,村民委员会有环境保护的职责,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有多方面优势,不仅符合司法实践的需求,也有其现实必要性.本文主张赋予村民委员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的积极性,使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农村环境治理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村民委员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环境侵权、农村环境污染、环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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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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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

0253-9705

11-1700/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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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4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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